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第四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