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