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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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