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一)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一)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