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