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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