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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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