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