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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