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三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