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