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