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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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