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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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