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