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一条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