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一条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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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