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