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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