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