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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