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