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七条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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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