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七条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