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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