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