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一节 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四)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