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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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