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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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