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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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