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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