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监控等设备由各级海关予以保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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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