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一节 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