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一节 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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