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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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