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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