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