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其他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本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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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