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一百零三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向本海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