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向本海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