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一百零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