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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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