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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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