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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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