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