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教学名师遴选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程序
第七条
气象教学名师的遴选工作在中国气象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下达推荐指标控制数。中国气象局根据各单位性质、气象人才培养规模和气象师资队伍规模确定推荐指标控制数。
(二)个人申报。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教师按规定填报《全国气象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表》,向所在气象院校提出申请。
(三)单位推荐。各气象院校按照推荐指标控制数提出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排序;将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在本院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要求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
(四)资格初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受理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并对照基本条件组织申报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候选人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五)专家评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根据规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重点关注师德风范、教学思想与内容、教学艺术与方法、教学改革与成就、教学效果、教材建设、教学梯队建设与贡献等情况。专家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及推荐排序和候选人的教学业绩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和排序。
(六)审定。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党组审定。
(七)公示和确认。对审定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气象局发文确认。
- 制定机关
- 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