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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