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八十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六条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