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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