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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