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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