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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