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持续监管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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