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持续监管

第七十二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3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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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