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按照本章规定的情形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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