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第六十四条收购人按照本章规定的情形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