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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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