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不符合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