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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