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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