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协议收购第五十四条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