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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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