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四十五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