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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