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四十一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