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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