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